輕微交通意外警察不到場 要做足10點保護自己利益
【明報專訊】由下周起﹐輕微交通意外中若損失低於2,000元﹐警察將不到場調查,改由意外雙方自行到撞車報案中心(Collision Reporting Centre)﹐自行報告。有律師指出﹐不少華人客戶因不懂英語﹐往往「做漏」工夫﹐令自己即使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亦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呼籲華裔市民在新安排下更要做足保護自己的措施。
專門處理個人受傷案件律師辛格(Darryl Singer)認為﹐警方的新安排無疑會增加違法者因沒有警察報告而否認是自己引致意外的事實。
他指很多交通意外的原因都是因為其中一方違反交通條例而造成﹐如沒有在讓路牌前讓路、危險轉彎及轉線等﹐而警察到現場時所寫的報告,過去往往是有力的證據。相反﹐在新安排下,警察不到場,違法者將更容易扭曲事實以逃避責任。
「當你受傷時﹐你不能入稟控告一個沒有錯的人。」辛格指在缺乏警察報告的情況下﹐對方的保險公司會更容易為自己的客戶辯護。更危險的是﹐由輕微意外所造成的創傷﹐痛楚未必會即時浮現﹐「於意外現場﹐受害人的身體及精神上大多處於緊張狀態﹐若非骨折﹐痛楚可能會在數周甚至數月後才浮現。」
他指﹐頸部及脊椎的受損往往是輕微但隱密﹐令受害人可能要在在數周後才發現﹐從而對意外提出訴訟。
辛格指﹐自己有不少華人客戶因不懂英語﹐往往在意外中「做漏」工夫﹐令自己即使受害,亦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他提醒在新例下,交通意外受害人要做足10點事項﹐保障自己的利益﹕
1. 不論以紙筆或拍照的形式﹐都要向對方拿取其駕照及保險資料。
2. 記錄涉事車輛的車牌、車種、型號及顏色。
3. 拍下雙方車輛的受損位置﹐包括被撞至脫離車身的部分。
4. 如有獨立證人﹐盡量索取其名字及聯絡方式。
5. 記錄與對方司機在現場的對話。
6. 收集好資料後﹐到撞車報案中心留下紀錄。
7. 聯絡保險公司,形容意外經過﹐記錄是次意外。
8. 如感到有任何痛楚﹐盡快安排到家庭醫生診所求醫﹐並提及意外的發生及形容受傷過程。
9. 回家時趁記憶猶新﹐詳細記錄意外的環境及經過﹐如時間、地點、天氣、有沒有佩帶安全帶等。
10. 若痛楚持續﹐每日詳細記錄痛楚如何影響生活﹐亦可寫下痛的程度是介乎1到10的哪個位置。
縱然做足準備﹐辛格指亦難確保能百分百勝訴。在缺乏警方到場的情況下﹐若兩方各執一詞﹐受害者亦只能盡力而為﹐將能準備的都準備好。
現時大多區(GTA)共有8個撞車報案中心。安省警方指﹐不派員到輕微交通意外現場不單能節省警隊的資源﹐更能加快處理現場﹐縮短因意外而導致擠塞的情況。
新例實施後,警方會考慮增設撞車報案中心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