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7宗炒樓 設局騙銀行獲利逾百萬 難逃稅局追稅
男子申領福利又行騙 被查訛稱身分被盜
【明報專訊】一名男子在2年間一面申領政府社會福利﹐另一面卻在「炒樓騙局」中充當中間人角色﹐在2年內﹐男子先後出售7個物業﹐賬面賺取過百萬元。稅局最初不以為意﹐及後才發現有關買賣﹐並將交易所得的利潤列為商業收入。
男子為圖脫身﹐訛稱遭人盜用身分作物業買賣﹐自己則毫不知情﹐並向聯邦稅務法庭申訴。
但法官鑑於種種證據顯示﹐男子親自處理有關物業買賣﹐故拒絕接受申訴。本來案中男子在「炒樓騙局」中所充當的角色﹐每宗交易的報酬只有1萬元﹐但由於男子堅拒否認參與任何騙局﹐故稅局將7個物業轉售所得的利潤﹐列作申訴人的收入。
事件牽涉魁省滿地可男子Andre Pyontika。案情透露﹐申訴人於2005年及2006年間﹐申領政府社會福利﹐但同時其日常業務﹐是以低價買入一些物業﹐將其翻新後﹐再高價賣出。
法庭文件顯示﹐申訴人購買的每一個物業時﹐絕大部分的資金來源都是倚靠外借得來。他買入物業後﹐平均約4.9個月便會將之出售﹐由此看出﹐他購買物業的動機並非用作收租﹐而是炒賣圖利。紀錄指出﹐申訴人每個物業經「炒賣」後﹐可賺得11萬元至20萬多元的利潤。
申訴人在「炒賣」這些物業時﹐卻又有牽涉欺騙成分。方法是申訴人與物業的賣家、貸款人及(物業翻新後)買家事先串通。他先以低價買入殘舊物業﹐當中大部分資金是他向一名已事先串謀好的借貸人借出。申訴人取得貸款後﹐會於1年內將本金歸還﹐貸款人每月則會得到利息作為他參與的部分報酬。
申訴人將物業稍作翻新後﹐便以高價將物業出售給第3名預先串通好的「買家」。買家會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批出貸款時﹐因物業售價高,故估價亦較市場真正價格為高。完成交易後﹐假買家會定期償還房貸後數月﹐便停止還款﹐壞賬則由銀行承擔。申訴人、物業買賣方及借款人卻從中獲利。
然而﹐申訴人申報2005年及2006年的稅單時﹐並沒有提及轉售上述物業所得的利潤。當被稅局發現及追討欠稅時﹐申訴人則聲稱﹐自己對有關物業的買賣毫不知情﹐並指有人盜用其身分進行物業買賣。
申訴人聲稱﹐藏有其所有身分證明文件的錢包在2006年至2008年間被偷去或丟失。直至2010年10月﹐申訴人收到稅局通知﹐將他買賣7個物業的收入加入其2005年及2006報稅單時﹐他才向自己所屬的國會議員求助﹐聲稱自己的身份被盜用。
申訴人亦曾向負責多宗物業買賣交易的銀行查詢﹐直至2011年9月﹐該銀行的保安調查組直指申訴人可能涉及「炒賣詐騙」行為後﹐申訴人便沒再與該銀行聯絡。
申訴人就7個物業買賣被稅局列入商業收入﹐上訴至聯邦稅務法庭。但稅局傳召當日負責處理買賣手續的公證人及其助手均指證﹐申訴人是親自到公證行辦理手續。
另外﹐亦有一名自稱是「炒樓騙局」的受害人作證﹐指他是在其兄長游說下﹐買了一個賬面價值遠高於市價的一個物業﹐並被告知只要將物業再出售﹐便可以賺取一筆佣金。詎料﹐他卻因此而負債﹐最後更被迫破產。當日﹐出售物業﹐一起到公證行辦理文件的正是申訴人。
稅務法庭基於種種證供﹐質疑申訴人的誠信﹐判定稅局將申訴人轉售7個物業所賺取的利潤列入商業收入﹐是合適做法﹐申訴人則刻意隱暪有關收入。原本在這類「炒賣物業」的詐騙行為中﹐申訴人所充當的中間人角色﹐每宗交易只賺取1萬元的服務費。但由於申訴人矢口否認參與任何詐騙行為﹐故只好將每個物業轉售所賺的利潤﹐完全當作申訴人的收入來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