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過去5年一直居於深圳的男子,前年在選民登記中報稱居於新田米埔村,並於去年1月18日米埔村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他被控兩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昨承認其中一項控罪,另一項則獲不提證供起訴,判囚兩個月。 控方案情指出,入境處資料顯示,任職物流公司營運主管的被告梁漢生(39歲)自2011年起並無在港過夜,大多在工作日到港,同日返回內地。去年8月,被告被廉署拘捕,警誡下承認一直與妻女在內地居住,申請表上有關他居所的聲明並不真實。 長居深圳 報港工作地址 辯方求情稱,涉案地址是被告的公司地址,公司提供宿舍予員工,但被告每天下班後也會回內地。辯方稱,涉案地址是被告在香港的通訊地址,他長時間在該處工作,對候選人有認識,投票只為盡公民責任,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表示,被告根本沒有資格在該次選舉中投票,法庭有責任就選舉舞弊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減刑至兩個月。 【案件編號:TMCC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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