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租車夫無牌駕駛被扣車 車行不忿受累 上訴獲歸還
難知誰駕車不應受懲罰
【明報專訊】安省1間租車公司將車租給1名持駕駛執照及汽車保險的女租客後﹐其後被警方捉到該車由1名被吊銷執照的男子駕駛而將該車拖走及扣押。該租車公司數月前以汽車被人「偷用」為理由而提出上訴﹐認為該公司不應負上責任。
仲裁局於最近通過電話進行審訊後﹐判決安省汽車登記局要將汽車交還給租車公司。
該間租車公司指於去年9月11日將1輛2007年私家車出租給女顧客甲前﹐曾查看過甲持有效牌照及有效汽車保險﹐而租車費於每月15日繳交。至去年12月15日出現租金彈票的問題時﹐甲通知該公司她不能負擔繼續租車﹐她自願將車歸還給該公司。她於去年12月16日於自願還車書上簽名﹐但該租車約及自願還車書都未有用作呈堂證據。該租車公司的證供表示﹐該公司不知道該車於去年12月8日被拖走﹐由於甲的配偶﹐其車牌仍被吊銷的情況下駕駛該汽車。
該公司指他們經營了12年﹐現擁有約150輛汽車。
安省汽車登記局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文件包括﹕(1)交通廳紀錄顯示﹐被拖走汽車的註冊車主有兩人﹐租車公司是出租者﹔甲是租客﹔(2)將該車拖走的警員指該車當時由1名有刑事案底的司機駕駛﹔(3)呈交給汽車登記局的汽車扣押通知﹔(4)交通廳紀錄指駕車司機因犯刑事罪而被判吊銷牌照至今年3月8日。根據安省交通法例﹐該車可被拖走及扣押﹐但車主有權向仲裁局提出上訴﹐而仲裁局的判決是最終決定。
該租車公司於去年12月16日﹐以該公司無法控制將車出租後﹐轉由1名被吊銷駕駛執照者駕駛為理由而提出上訴。
根據交通法例第55條第1章﹐若該車從未被扣押過﹐汽車可被扣押45天﹔若被扣押過一次﹐可被扣押90天﹔若被扣押過兩次或以上﹐可被扣押180天。
車主可以以下4項理由而對扣押提出上訴﹐同時仲裁局可根據該理由而下令安省汽車登記局要將汽車交還給車主﹕(1)被扣押的汽車當時被人偷走﹔(2)被扣押時﹐駕車者的駕駛執照仍未被吊銷﹔(3)車主曾盡力調查駕車者未被吊銷牌照﹔(4)汽車被扣押時對車主造成極大不便。租車公司提供有關汽車被偷用及汽車被扣押時對該公司造成極大不便的證據。
仲裁法官同意駕車者未獲車主同意下駕駛該車而變成「偷用」的論據﹐儘管無證據顯示駕車者偷用租車客的租車﹐但從租車公司的角度﹐那屬「偷用」﹔同時根據租車客的汽車保險﹐她不應讓被吊銷牌照者駕駛該車。因此﹐駕車者是未獲租車公司批准下駕駛該車。交通廳代表則向法官說﹐出租車被吊銷牌照者使用是租車公司預料會發生的情況之一﹐其車被扣押也是其中1項預料會發生的情況。
仲裁法官則不同意車主定要對其汽車負上責任﹐無論他們有否犯錯。租車公司除了能查看租車者的牌照及保險外﹐是無法控制誰人駕駛該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