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耗資80億元興建的啟德郵輪碼頭啟用已逾兩年,政府正提交《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有份審議《草案》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其中一項條文列明,除獲旅遊事務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郵輪碼頭範圍內出售任何物品(Sell Anything),否則即屬干犯《草案》下刑事罪行。他認為該條文涵蓋範圍太廣,市民易誤墮法網,「例如有人網上購物相約在碼頭交收;或有保險經紀相約客人在碼頭的咖啡室推銷都構成犯罪」,要求政府修訂草案字句。
涂謹申:按條文不可交收貨品推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審議《草案》中各項條文,包括在郵輪碼頭區內的各項具體規限,當局會繼續與法案委員會委員討論《草案》內容。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去年10月開始審議《草案》,商經局表示《草案》是要就啟德郵輪碼頭的使用、運作、管理及管制訂定條文,並訂明受禁止行為、執法權力及相關罪行和罰則,以確保碼頭安全和運作暢順。委員會至今舉行6次會議審議,下月1日將繼續開會逐項條文審議。
不過,委員會成員之一的涂謹申表示,《草案》其中一條針對郵輪碼頭營業活動及廣告宣傳的條文,涵蓋範圍太廣。他說該條文列明除獲旅遊事務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在郵輪碼頭區內出售任何物品或提供任何服務,亦不可分發任何資料(distribute any material),否則將觸犯法例,最高罰款2000元。
為保障碼頭商舖利益
涂說該條文寫法荒謬,曾於立法會向政府反映,郵輪碼頭區除購船票才可進入的禁區外,亦包括其他公眾都可進入的範圍,若按目前條文,市民是不能在郵輪碼頭範圍內交收貨品或推銷。他引述政府稱有關條款是為保障碼頭內商舖的經濟利益,但他認為現時只會連一些非商業活動都會中招,促政府合理地收窄法律範圍,以免擾民。
禁「分發資料」 派傳單或犯法
涂又稱,條文亦禁止市民在碼頭分發任何資料,「舉例選舉時有候選人到酒樓派發單張,就變相犯法」。
另一委員會成員、工聯會黃國健表示對修改《草案》條文持開放態度,認為政府可改善部分容易產生誤會的條文字句。
《草案》又列明任何人當身處郵輪碼頭區內時,不得無合理因由遊蕩、行乞、釣魚及吸煙,但不包括位於碼頭大樓頂層的公園,因該公園是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規管。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