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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例沒明文禁對天開槍

【明報專訊】在旺角大衝突期間,有交通警於鬧市兩度向天開槍示警,又曾以槍口指向人群,令人關注有違《警察通例》之嫌。警務處長盧偉聰昨被記者多次追問時沒正面回應,稱警方有嚴謹使用武力守則及嚴格訓練,當警務人員自己或他人生命受威脅,「別無選擇下可使用槍械」,形容開槍警員「做了他認為正確的判斷」,事件始末現不能直接定論,按規定在開槍後的24小時內要辦好初步調查報告,判定開槍是否恰當,「M家我都只係根據電視機畫面,只係短短的幾秒鐘」。

資料發現,2007年澳門有警員向天開槍、令流彈擊中途人,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前主席鍾錦華當時接受傳媒訪問表示,警方內部禁止警務人員向天開槍作為示警方法,認為本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可能傷及途人,警例對警員使用槍械有嚴格規定。

流彈可傷人 警隊中人﹕做法不妥

有警隊中人表示,向天開槍示警做法是不妥當,事件反映警員使用武力陷於困難,理應在生命安全受威脅時可射向施襲者四肢,而非向天開槍增流彈風險,但該警終沒有射向施襲者。

《警察通例》第29章03條列明,警察如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便可使用槍械,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性命受威脅或身體嚴重損傷,或為平息騷動及暴亂。當中沒明文提到警員不可對天開槍。警員兩度向天開槍,惟行動結束後,未見警方如以往到現場地氈式搜索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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