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未逾5年賣樓 公屋業主准撤交易
【明報專訊】前物業顧問早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將軍澳公屋寶林h單位,兩年後他欲把單位出售,並委託律師行擬備臨時買賣合約。當他到房委會提出補地價申請,卻獲告知單位未過5年禁售期,或涉刑事罪行。他隨即向買家提出取消合約但被拒絕,遂入稟區院要求撤銷合約,昨獲區院批准。法官形容,連擬備有關合約的律師也顯然忽略法律上的限制,實屬諷刺。
官批負責律師忽略法律限制
根據判辭,原訴鄺景豪曾任物業顧問,其妻子則是物業代理。涉案單位由原訴於2007年向房委會購入,兩年後,原訴與被告毛國棟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出售單位,該合約由歐陽、盧、鍾律師行草擬。後來原訴得悉此舉或涉刑事罪行,要求取消交易但遭被告拒絕,被告更把合約登記在土地註冊處。原訴遂興訟要求法庭撤銷合約,被告則提出反申索,要求強制履行合約。
原訴申撤銷 買家提反申索
暫委法官凌振威在判辭表示,根據《房屋條例》,由於涉案單位購入未逾5年,原訴若要出售單位,須把單位先轉讓予房委會,若房委會拒絕接受轉讓,他才可在補地價後出售單位。法官指由於原訴未能符合上述條件,故涉案合約不單違法而且無效,遂批准撤銷。
【案件編號:DCMP8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