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倡以「非刑檢」處理高買案

[2016.01.20] 發表
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圖)建議律政司可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店舖盜竊案,免卻犯案者的焦慮及案底。律政司回應,高買案一般不適合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但會考慮案件性質及案情,獨立處理不同案件。(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昨頒發一宗店舖盜竊案上訴的判辭時,建議律政司可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店舖盜竊案,免卻犯案者的焦慮、壓力及案底。律政司回應,店舖盜竊案一般不適合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但會考慮案件的性質及案情,獨立處理不同案件。

大律師:全簽保或助長犯罪

大律師陸偉雄估計,法官所指的非「刑事檢控」方式即簽保守行為,若被告在指定期間內不再干犯相關法例,則毋須繳交擔保金,亦不會留有案底。陸認為律政司可按不同店舖盜竊案的性質決定處理方式,若一概而論地將犯案者以簽保方式處理,有可能助長集團式犯罪。

律政司:一般不適合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將小心研究本案判辭,考慮是否需要跟進。另外,上訴庭曾於「律政司訴謝雙加」一案中指出,店舖盜竊案一般不適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案件的嚴重性及具體應如何處理,取決於個別具體案情,故刑事檢控科一直根據守則,在案情合適及符合公眾利益下,考慮採取不提檢控或簽保守行為程序來處理。

判辭指出,上訴人許靜宜在百佳偷去3件價值53元的急凍食物,包括饅頭、墨魚魚餅及牛肉,罪成罰款2000元。辯方稱事發時要照顧兩名女兒,一時分神未有付款,但其他物品則有付款。她不服上訴,陳官不接納其說法,駁回上訴。

陳官:初犯寬待再犯自招

但陳官在判辭最後說,律政司可採取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的方式處理店舖盜竊案,陳官深信部分人自當銘記於心,不會再以身試法,珍惜寬大的處理手法,若然再犯案被捕,是咎由自取;在本案而言,在情、理、法的考慮下,律政司大可寬大程度去行使相關酌情權。

【案件編號:HCMA5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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