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惡法:公共場所播放CD 要授權
[2016.01.14] 發表
【明報專訊】經濟部進行《著作權法》有史以來最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場所(如咖啡店、小吃店與理髮店等)播放CD、DVD,都須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另選舉宣傳車、公園跳晨操播放音樂,也須支付版權報酬。修正案3月送行政院審議。
但理容院業者痛批,新制太荒謬,來剪髮的民眾,主要看上設計師剪燙技術好才光顧,誰會因音樂好聽進門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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