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頭馬」李東生受賄罪判囚15年
【明報專訊】 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前書記周永康的心腹、公安部前副部長李東生,其所涉的受賄案周二早上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東生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人民幣•下同)。李東生當庭表示不上訴。
此前,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李東生提起公訴,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等,為他人提供幫助,2007至2013年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98萬餘元;另在1996年至2013年,李東生利用其擔任中央電視台副台長,公安部黨委委員、副書記、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北京雷明頓廣告發展中心某實際控制人、北京韓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11個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廣告代理權、調動工作、案件處理、戶口辦理等事宜上提供幫助。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東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指,案發後李東生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其個人所獲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