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陳辭 終院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麥齊光曾景文撤騙租津罪

[2016.01.07] 發表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前左)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右)被控串謀詐騙租津案糾纏3年多,昨日終院裁定二人得直。圖為二人在終院門外互相握手道賀。(李紹昌攝)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右二)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右一)串謀詐騙租津一案糾纏3年多,昨日終審法院裁定二人得直。兩人與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左二)及律師許天福(左一)在終院門外多次握手道賀,眾人散庭後更一起往慶功。(李紹昌攝)
麥齊光(右)因獲邀請加入梁班子,被指與妻子(中)及曾景文(左)等牽涉騙租津案件,麥、曾二人一度被判緩刑,終院昨一錘定音,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加入特首梁振英班子12天便下台的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1985年訛稱互租單位騙取租津約70萬元,3年前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等6罪成立,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二人不服上訴被駁回,昨向終審法院上訴獲判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終院並下令由律政司支付二人在原審、上訴及終院的訟費。二人對判決表示非常開心,麥齊光笑言「雨過天青」。

終審法院押後頒發判決理由。律政司發言人稱尊重終院的裁決,並會在收到判辭後,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在任何方面作出跟進。此外,麥齊光(65歲)及曾景文(60歲)原被指騙取約70萬元租津,二人當時被定罪後,連同利息麥表示會賠償70萬元、曾氏則賠償118.8萬元,由於兩人已被撤銷定罪,代表律師許天福表示二人可取回有關賠償。

官直接提問控方

終院法官昨甫開庭便表示毋須上訴一方陳辭,直接向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提問。控方案情指出,根據證供,法庭可以做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麥、曾兩人互相代對方持有物業,以騙取政府的租津。惟終院指出,兩被告停領租津後,先後出售名下單位,當時二人更草擬信託文件,委託對方負責賣樓;終院認為若二人已經互相代為持有對方單位,根本毋須在賣樓時作此安排。

馬道立:他們沒做非法的事

霍兆剛及鄧國楨常任法官先後提出,事實上兩人有合法方式申領租津,二人根本毋須作出上述安排。首席法官馬道立亦表示,他們沒有做出非法或不正確的事,即使是合法的事,有人亦不希望全世界人也知道。

終院稍後亦毋須代表麥、曾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John Reading)陳辭及回應,休庭約15分鐘後,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一方反對支付辯方在原審、上訴及終審的訟費,指二人曾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惟終院不同意,鄧國楨法官更稱麥、曾二人被案件纏擾3年多,其間「無賠償、無道歉」。馬道立終下令由律政司支付二人在原審、上訴及終院的訟費。

控方指二人租住自己單位

麥齊光及曾景文原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6罪。控方案情指出,曾、麥於1985年6月8日分別與妻子聯名買下城市花園22E、21E樓上樓下單位,同日向匯豐授信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按揭。其後兩人互租對方單位,麥、曾於1986至90年間各申請租津26萬元及44.5萬元。雙方於1990及1992年三度簽署授權書,同意對方以租客身分轉售租住單位,曾、麥分別於1990年12月及1992年7月,以249萬元及418萬元出售對方單位。雖然曾及麥分別是22E及21E單位註冊業主,但控方認為事實上,曾景文才是21E單位真正業主,22E單位則實由麥持有,換言之二人分別租住自己單位。

辯方則指二人在租住的單位中沒有經濟利益,而互租單位是合法安排。曾氏於1990年擬出售22E,但由於單位仍有租客,故曾氏與麥協議交換所持有的單位,令曾景文可以出售空置的物業,而兩人交換單位時已停收租津。

【案件編號:FACV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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