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購買新屋自住,業主可以申請退回買屋時所付的HST。但若聯名購入新屋,另一方非直系親屬,而新屋落成後,只有其中一方業主遷入自住,則業主不能獲退回HST的優惠。
一對姓何的堂兄弟聯名置業,後來其中一方遷入新居自住,稅局就是不肯給他們退稅,何氏兄弟以條例中規定,在安省單一個人(或群體)購買一處單個單位的居住用新物業時,且購買者是將此處房產作為其首要居住地的時,都有可能獲得5%的退稅,另外還有可能獲得8%的退稅為由,將稅局告上法庭,要稅局退回HST稅款。
堂兄弟買樓花生問題
何家兄弟由何東尼(Tony Ho)作為代表,他向法庭表示,2009年8月4日,他簽署了一份購買「樓花」的合約,「樓花」的地址位於萬錦市的活湃路,樓價是稅後40.39萬元,房屋交吉日定於2011年4月。當時他並支付了4萬元的定金,2009年11月6日,他又與堂兄弟何廣深(Kwinson Ho,音譯)、何廣深的妻子葉春嫻(Chun Sim Yip,音譯)以及何廣深的母親等人一同簽訂了另一項「樓花」購房協議,房址在萬錦市George Heenan St.,購房價是54.99萬元,交吉日期是2011年10月。
不幸的是,買入兩「樓花」後, 何東尼失業,到2010年底,他意識到自己在財政上無力完成活湃路的購房合約,於是轉去向何廣深求助。2011年1月,相關各方改動了活湃路「樓花」的購房合約,在購房者名單上添加了何廣深及葉春嫻的名字。
2011年4月14日,這對堂兄弟拿到了活湃路的新屋,但搬入新屋的,只有何廣深夫婦以及他們的母親。
到了4月29日,何廣深夫婦開始放售George Heenan St. 的「樓花」,隨後又在6月8日放售活湃路的房產。
6月29日,何廣深夫婦住了兩個月的活湃路單位成功售出,交吉日為當年的9月15日。
10月,George Heenan St.房產仍未售出,但交吉日已到,何廣深夫妻及母親遷入該址。
問題出在何氏兄弟向稅務局申請,就活湃路物業的購買申請退稅,但被稅務局拒絕。
根據貨勞稅稅法,安省的房屋交易要徵收13%的合併稅(HST)。而與此同時,在安省單一個人(或群體)購買一處單個單位的居住用新物業時,購買者是將此處房產作為其首要居住地的,都有可能獲得5%的退稅,另外還有可能獲得8%的退稅。
除上述條件外,要滿足退稅的條件還有很多。例如該房產的價格不能超過45萬元;購房者也必須已經繳納了相關的合併稅;房屋建成後,業主權要轉移給購買人,且房屋從未被人居住過。在此案中這3項條件都符合,不存在爭議。稅務部門拒絕退稅的一項理由,就是何東尼並未將活湃路物業當作其首要的居住地址。
何東尼辯解稱,2009年8月時,他仍與父母居住在一起,因此想搬出來並擁有自己房子。於是購買了活湃路物業。即使後來有可能要與何廣深一家一同居住,他也不改初衷。
何廣深則表示,在何東尼向他求助時,他與家人商量,認為活湃路的物業更適合作為首要居住地址,因為該物業與George Heenan St.的物業面積相近但價格低很多,因此才決定要在活湃路物業購房者的名單上,添加自己一家的名字。同樣出於這個決定,他還在入住活湃路物業後不久便開始放售George Heenan St.的房產。
問題是,George Heenan St.的單位放售6周之後仍然沒有脫手,而該屋的交吉日在10月就要到期,面臨兩處房產要同時供款問題的何廣深,只能選擇在10月到來之前放棄其中一處。因此在6月8日,他們將活湃路房產也一併放售。活湃路房產很快成功脫手,何廣深一家於是在George Heenan St.的房產交吉後遷入此處。
雖然何家兄弟都表明了曾將活湃物業當作首要居住地的意願,但這似乎並不足夠,在作為退稅條件之一的有關法例254(2)(g)(i)(A)條款的理解上,何家兄弟與稅務局出現重大的分歧。
該條款規定,首次入住的住戶,必須是購買者本人或與購買者相關的人。何家兄弟認為,只要何廣深一家入住就算合格,而稅務局則認為,必須是何東尼及何廣深兩家都住進去才算數。
法官達西(Steven K. D’Arcy)再三權衡後認為,法律已明確規定,必須是所有的購房者都將該處房產作為首要居住地時,才能申請退稅。而何東尼從未入住活湃路的物業,且入住的何廣深一家又非何東尼相關的人,因此不符合退稅標準。
至於購房者還可能享有的另一部分8%的退稅,其前提條件是首先要符合5%退稅的標準。既然何家兄弟在5%的那一部分都沒有滿足,自然不用再去考慮8%。
綜上所述,達西法官拒絕何東尼的請求,維持稅務局拒絕退稅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