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去年與同性男友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回港後向公務員事務局更新其婚姻狀G遭拒,其同性伴侶不但未能享有公務員伴侶福利及津貼,兩人亦未能以配偶身分合併評稅。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均指其同性婚姻不符合法例中定明的「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入境事務主任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涉嫌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推翻上述決定。
申請人梁俊光(譯音)由資深大律師區啟賢代表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書指梁俊光於2003年起加入政府,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自中學已發現是男同性戀者,去年4月他與同樣是香港居民的男友Scott Paul Adams在新西蘭結婚。
與男友新西蘭結婚
梁俊光其後根據公務員規則要求更新其婚姻狀G,惟公務員事務局拒絕梁的要求,指同性婚姻法例並不符合《婚姻條例》中定明的「一男一女」婚姻定義,故其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公務員伴侶福利及津貼。梁認為局方的做法違反政府大力宣傳的《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下稱消除性傾向歧視守則),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求助,惟平機會以現行反歧視條例並未涵蓋保障性傾向為由,未有處理其投訴。
申請書續指梁及其丈夫去年5月婚後,以書面形式在報稅表上註明兩人為已婚伴侶,惟兩人於今年遭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稅務局認為,即使《稅務條例》在婚姻的定義上沒有排除同性婚姻,但該條例的婚姻定義,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
申請人:變相鼓勵歧視
申請人認為,公務員事務局不平等的做法沒有合理的基礎支持,雖然局方以社會與家庭倫理及穩妥分配分配資源作為理據,但其做法變相鼓勵他人歧視。政府亦在消除性傾向歧視守則中則指僱員不論性傾向,亦應得到相稱的福利。申請一方又認為,稅務局錯誤地解讀《稅務條例》中的婚姻定義。
申請人要求法庭確立及聲明申請人享有已婚的福利及津貼,其丈夫則可享有身為公務員已婚伴侶的福利及津貼,而稅務局、公務員事務局亦應平等地對待申請人與其丈夫。
粉紅同盟:海外容許同性伴侶享福利
公務員事務局、稅務局及平機會回覆查詢指出,由於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評論。
粉紅同盟副主席Billy Leung回應記者查詢稱,政府應正視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後回港的事宜,海外有些國家即使不存在同性婚姻平權,卻容許同性伴侶享有平等的福利保障。
【入稟編號:HCAL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