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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須證見到狗蓄意撞

【明報專訊】對於有司機撞死狗不顧而去被網民全家起底及被捕一事,大律師陸偉雄稱,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司機駕車撞倒物件或動物,即使不涉人命傷亡,司機亦須24小時內報警。

撞物件致損珔楣惆

陸指出,雖然條例中「動物」一詞被界定為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不包括貓狗,但同一條例亦列明意外令「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損牷A司機亦必須停車,故司機在撞狗後未有停車及報案,亦可被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最高可判囚半年及3年。警方是次以「虐待動物」罪名拘捕司機,則要證明司機是看見有狗仍「蓄意」撞過去始能入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

起底倘涉抹黑 可告誹謗

陸續說,事件中司機全家遭網上起底,屬於網上欺凌,因事件與司機家人無關,是不必要披露家人資料,但現時沒有法例監管網上起底,即使向私穩專員公署投訴,料起底者亦可以尋找「真兇」作辯解,除非起底涉及不符事實的抹黑,被起底者或可循民事控告對方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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