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5名上水坑頭原居民21年前與發展商合作「套丁」,每人以20萬元出售丁權予發展商,讓發展商把土地轉讓予原居民,讓他們申請興建丁屋,惟雙方就土地擁有權興訟。法庭昨頒下判辭,裁定發展商才是土地及丁屋業主,但斥責雙方均以虛假陳述申建丁屋,罪責相同,反問為何丁權政策容許濫用政策的原居民非法牟利。 5名原訴人簡偉聽、簡家輝、簡偉明、劉福強及簡方平(均為譯音)為上水坑頭原居民。5名被告則是侯運輝、李少峰、楊偉雄、經營侯劉李楊律師行的李國勇及律師行職員鐘雨晴(譯音)。在案件正式開審前,雙方已預先爭拗相關法律理據。 原訴一方認為他們均行使了「一生人一次」的丁權去申請興建涉案的丁屋,應有份持有涉案丁屋。 法官:丁權財產權分開 法官指出,原訴一方錯誤把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分開處理,根據香港法例,土地業權包括土地上的永久設施,而原居民行使丁權前需先有土地,丁權只屬其個人權利,而非其財產權,故出售丁權不代表持有有關丁屋。 原訴一方又指,若原訴人沒申請興建丁屋,發展商根本不能興建涉案丁屋,又指發展商在「套丁」中扮演主導角色,並從中獲益,違反丁權政策原意。法官直指原訴方及發展商罪責相同,雙方均以虛假陳述申建丁屋,但裁定發展商為涉案土地及丁屋的業主,原訴一方只是以信託方式持有土地及丁屋。 法官另裁定5名原訴人與發展商之間的逾211萬元民事訴訟訟費,並非因發展商行使虛假買賣合約而產生。 【案件編號:HCA 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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