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現有15架持有流動小販牌的雪糕車,可到沙灘、單車徑及多個屋苑賣雪糕,但美食車未有專屬法例,限於6個旅遊景點經營,且不准用手推車,暫要領食物製造廠牌照。美食車不准賣煙酒,所有食物均須來自持牌食物製造廠,經營者如能在車上完成烹調則不必有後勤廚房,並嚴禁在家中煮食後帶到美食車出售。 禁家中煮後車上賣 政府表明不會放寬美食車的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規定,若美車食賣壽司、刺身、奶類或冰凍甜點等,須符合附加發牌條件,包括配置有溫度計的雪櫃等。 因應美食車的獨特環境,牌照亦有微調,例如不必設洗手間,但附近要有洗手間,現有6個選址亦考慮不與現有食肆競爭。旅遊事務專員朱曼鈴稱,先導計劃完結時若未完成專屬法例立法,或會延長計劃,「唔會因為未有法例而要美食車無得繼續經營」。 將研立專屬法例 商經局文件指出,美食車可從客貨車、輕型貨車或中型貨車改裝,並須獲運輸署審批為特別用途車輛中的「流動食物處理車」;先導計劃不容許以拖車或手推車販賣食物。 商經局長蘇錦樑指出已參考11個城市的美食車制度,發現各地規管嚴謹,重視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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