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法生效後,競委會將接受集體豁免申請,可行的豁免範圍包括「令整體經濟受益的服務」或「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等。不過,豁免指引列明,競委會可在未通知相關持份者的情G下,把申請過程中收到的資料用於《競爭條例》下的其他用途,包括調查是否違例及採取執法行動,意味集體豁免的申請者有可能「自投羅網」,等於自願奉上行業的協議資料。 禁協會社團反競爭合作 另據《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競爭法禁止業務實體以組織為平台進行反競爭合作。業務實體組織包括行業協會、專業協會及社團等,競委會在指引中舉例,某月餅製造商協會的高層提出無約束力決議,鼓勵會員在中秋節把所有月餅價格提高10元,聲稱是為了支持會員把自己的月餅定位為優質產品,並保障會員的利潤;會員普遍跟隨加價。雖然協議非強制,亦有個別會員沒加價,競委會仍視之為嚴重反競爭行為。 交換公開資料不易損競爭 該指引另指出,交換公開資料被視為損害競爭的可能較小,因競爭對手及消費者均可取得該些資料。指引舉例,5間為小型雜貨店供應包裝生果的供應商,由於供貨需求不穩定,經常有大量產品未出售已壞掉,故聘獨立市場研究公司整理未售生果的資料,並在網上公布,讓供應商更準確地預測需求。競委會認為協議糾正浪費產品問題,符合「提升經濟效率」的要求,競委會不大可能認為此舉有損競爭。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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