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及海外人士希望到港受訓或實習,須先獲入境處批出「受訓簽證」(training visa),申請人及僱用公司須各自向入境處提交申請,以證明符合相關條件,如已簽署合約。入境處在對申請人來港真正目的無疑問,確認申請公司會為申請人提供真正培訓、公司具相當規模等項目後,會發出受訓簽證,簽證申請一般需時約4周。 入境處數字顯示,最近3年批出受訓簽證數目相若,2013年批出7242宗,去年微升至8257宗,今年首10月則有7003宗。 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任何人逾期逗留、從事未經入境處長許可的工作,或開辦或參與未經許可的業務,即屬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另任何人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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