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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證人不出庭作供會否構成藐視法庭,須視乎情况。若證人於收到法庭的證人傳票之前,已表明某些日子無法出庭作供,則不會有問題,而控方亦只能作取捨,考慮是否要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又或索性不傳召該證人,甚至撤回控罪。反之,若證人已簽收證人傳票,承諾在某特定日子出庭,但最終沒有出現,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則可能會構成藐視法庭。裁判官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的權力,發出手令把他帶到法庭,並可判處不多於1年的監禁及不多於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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