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競爭員工要上身 競委會促培訓
【明報專訊】《競爭條例》將於下月14日實施,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限制產量屬反競爭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裁Stanley Wong表示,前線員工如售貨員,如與競爭對手商討有關價格等事宜,可能會觸犯條例,個人及公司均可能須負責,視乎情G而定。競委會建議公司為前線銷售員工、與競爭對手出席行業會議的員工提供培訓,該會昨亦推出《中小型企業實用指南》,供中小企評估違例風險。
跟對手商討價格可能犯法
Stanley Wong表示,競委會將於法例實施前公布寬待政策及執法政策,另預計於今年底公布有關大廈維修和燃油的巿場研究的進展。該會的機構事務及公共事務行政總監畢仲明表示,曾與市建局了解大廈維修行業運作。
競委會昨推出的指南助中小企檢視營商手法,指南把違反競爭行為潛在風險,分為低至高級別,其中5種涉及與競爭對手合謀的行為屬高風險,應該停止,當中包括公司或員工與對手討論或協定有關價格事宜,如折扣及優惠、討論會否爭奪個別市場或客戶等。
指南列中小企風險
至於與競爭對手組成聯營、聯合採購的風險較低,但如涉及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限制產量行為,就變成高風險(見表)。另外,與供應商及客戶接觸時亦可能反競爭,如要求分銷商或零售商需跟從最低轉售價格,或可構成操控轉售價格。
競委會建議,中小企應按情G調整營商手法,並向員工提供培訓,確保他們對法例有基本認識,另可考慮為違例員工訂罰則。
對於個別員工或需為反競爭行為負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建韓表示,部分地區如美國會控告員工,一般會同時控告公司,而歐盟則不會控告個別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