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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拒遵校委決定可懲處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違反保密守則,披露校委會會議內容,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已表明該會可能對他作懲處,他會否面臨校內紀律聆訊?根據《香港大學條例》,學生若犯下15類罪行將面臨紀律聆訊,包括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以及誹謗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條例列15罪行 犯者交紀委會裁斷

就馮敬恩是否有觸犯誹謗的可能,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大學可傳召校委會與會者,證明馮敬恩所披露的內容是否屬實,若屬實就不構成誹謗。

港大條例訂明,紀律委員會須就校長命令,交由該會處理學生被投訴觸犯的罪行,以作調查及裁斷,15項罪行包括被法院裁定犯法;襲擊或毆打大學成員;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成員的財產;韋y或嚴重地不當使用大學的文件或紀錄(包括與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有關的證書);沒有遵從校長的任何命令,而該命令相當可能導致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等。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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