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32天解房貸約 業主罰3個月息
[2015.09.11] 發表
房貸經紀新聞網站引述業內人士稱﹐1名業主因為提前32天解除房貸合約﹐結果要罰息3個月﹐總額接近2,500元。
房貸經紀金寶爾稱﹐他的客人近期換屋﹐但成交日期不能延遲﹐因而需要提前結束房貸合約。根據他的計算﹐該房貸協議其實尚餘32天便屆滿﹐以每天的利息26.48元計算﹐總額是847.36元﹐但有關貸款公司堅持要收取3個月的利息。該名客人最終支付了2416.28元的罰息。
金寶爾表示﹐曾經聯絡該貸款公司﹐所得到的答覆是甚至乎提早一天解約也會收取3個月的利息。
這名經紀同意貸款公司有權按照合約條文收取全額罰息﹐但他認為這是短線的做法﹐因為長遠而言會影響生意。他解釋﹐遇到這類經歷的客人可能認為還是使用銀行服務會好一些﹐並且會把不愉快的經驗告知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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