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立法會示威3人判監 官﹕閃光燈無助訴求 葉寶琳﹕陷示威者不義
【明報專訊】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社運人士葉寶琳等3人因衝進立法會大樓示威,早前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昨分別被判囚1至3周,為首宗因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而被判囚的案件。他們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指出,即使眾被告想傳達的訴求再正當,其行為只能博取一時的閃光燈,卻令公眾將焦點放在違法行為上。葉寶琳批評裁判官言論「陷示威者於不義」,對判刑感到「好震驚」。
違立會行政指令判囚首例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尊重法院裁決,形容立法會是向市民開放的地方,歡迎所有和平、合法表達的意見。他又指希望市民明白,香港任何地方均不應容忍暴力行為。
裁判官李紹豪指出,被告葉寶琳(34歲)、張漢賢(41歲)及黃根源(25歲)去年衝進立法會大樓示威,其中葉的演說助長及鼓勵示威者繼續違法逗留立法會;李官又指雖無證據顯示現場的混亂局面是由張及黃引起,惟二人協助他人延續阻礙立法會公眾出口西門關上,打擊立法會行政指令執行,黃更間接導致多名保安人員受傷,故認為黃的刑責最重。基於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型案件嚴重,不適合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遂判葉入獄兩周,張入獄1周,黃則入獄3周。
官:訴求再正當 違法打折扣
李官判刑時指出,理解3人出於關注社會議題及公義而犯案,惟訴求再正當,也會因違法行為而大打折扣。眾被告的行為「可能博取到一時黻{光燈」,但違法手段無助他們發表訴求,只會令公眾將焦點放在違法行為上,若有不幸可造成更嚴重的受傷,現時情G已屬萬幸。
3人保釋等候上訴
葉其後在法院外批評裁判官言論「陷示威者於不義」,指裁判官漠視示威者衝進立法會的目的,只為引起公眾關注政策不公及利益輸送。她又指自己感到無奈,「官員可以繼續利益輸送,我]只係入立法會示威就要被重判。」
控罪指去年6月6日,3名被告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
【案件編號:ESCC33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