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控方指本案發生於去年2月26日,但首被告葉劍華及次被告黃志華早於去年1月、即農曆新年前已策劃本案。控方透露,他們案發前曾監視劉進圖,掌握劉到西灣河太康街吃早餐的習慣,本打算於案發前一日下手,並曾駕駛電單車於太康街附近兜了3個圈,但當日劉沒有出現,令他們無法下手。劉昨供稱當日他因要繳交煤氣費,遂改往九龍灣德福廣場吃早餐,其後直接到柴灣上班。 控方續指出,兩被告於案發前兩星期於粉嶺聯興街偷取用作行兇的電單車,並從另一輛電單車上偷取車牌,貼在偷來的電單車上,並把原本的車牌扔掉。 劉交煤氣費改九龍灣吃早餐 控方指兩被告不認識劉進圖,犯案純粹是為了金錢。控方亦透露,內地公安事發後應本港警方要求拘留兩名被告,於去年3月17日由本港警方押解返港及拘捕,並分別帶到不同警署調查。警方事後曾在黃的手機內發現一張劉進圖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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