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黃絲青年頸 維園阿伯囚7天
【明報專訊】「維園阿伯」文浩泉於去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中銀大廈外怒摘青年身上的黃絲帶,再以手指直叉青年的頸。文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裁判官昨在庭上指文毫無悔意及毫無反省,重犯可能性高,又批評文不滿他人意見便動輒以實質武力相向,乃法律不容,損害他人言論自由,此風不可長,判他即時入獄7天。
官指意見不合訴諸暴力 「此風不可長」
被告文浩泉(71歲)昨無律師代表。裁判官李紹豪指出,由於文拒絕透露個人資料及社會服務,感化官未能撰寫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文在庭上拒絕求情,並多次批評李官的裁決「不公正」及偏幫「鰣輕靽陪概@浪鴾H」。文自稱是「堂堂正正的中國香港人,男子漢一人做事一人當」,又指「呢度見唔到陽光,我可以對住支光管發誓」。文最終因批評李官「玩洁v而被警告。
李官判刑時表示,相信文關心社會議題,勇於表達意見。案發當日,事主並沒有挑釁文,惟文卻把事主的黃絲帶「扯落地」,又說:「你係黃絲帶鴾H,你無資格同我講洁I」並對事主叉頸施襲。李官認為現今社會,不同市民持不同意見經常發生,只要和平表達便可得到法律保障。李官稱,文不滿他人意見,動輒以實質武力相向,乃法律不容,其行為破壞社會治安及損害他人言論自由,此風不可長。
事主沒有挑釁被告
李官續指出,假若他人不滿文的意見而對他施以暴力,法庭同樣會捍衛文的言論自由。李官認為判處短期監禁可阻嚇文,避免他重蹈覆轍,同時提醒警惕公眾不可對意見不同者使用武力,判文入獄7天。 文聞判後詢問可否提出上訴,裁判官解釋他有上訴的權利,但須由他自行處理。文即表示:「Never mind, I am an old man.(無所謂,我一個老人家)」。文獲准以500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ESCC4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