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息指警方最初的調查結果為「無法證實毆打投訴」,但於監警會委員的強烈反對下,把報告結果修改為「濫用職權」證明屬實。按一般程序,投訴警察課只可把投訴人的毆打指控作出6項分類,如「獲證明屬實」或「虛假不確」,但是次把投訴「降級」至「濫用職權」,做法或不合乎程序。 據了解,按照正常程序,監警會只可通過或不通過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惟今次投訴警察課單方面把調查結果「降級」,監警會只好召開特別會議,並就「毆打」或「濫用職權」投訴是否證明屬實投票,會上亦有人提出不通過毆打屬實,但以「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方式通過濫用職權投訴。 張達明料警欲向監警讓步 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指出,過往曾有投訴未能證明屬實,但如警方認為被投訴人有其他不當,可以先不通過投訴指控,再以「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方式提出其他指控。他認為投訴警察課把調查結果「降級」做法罕見,如「降級」真的發生,估計是投訴警察課不同意毆打指控,但欲向監警會讓步。他又指過往曾試過因投訴人供辭涉及多於一種指控,而協助將相關指控加入個案,但如是次般到調查後期方從「毆打」投訴加入「濫用職能」,「就有少少夾硬薄v。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