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加入外國籍仍可領退休金
【明報專訊】現行的中國境外居住領取退休金制度,適用於已加入外國國籍的有資格領退休金人員。
中國境外退休金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當年規定: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
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中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並已與中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
1992年規定變為:「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無時間限制。如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本人的生存證明書。」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國領事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生存證明書」或「健在公證書」並收取相當於人民幣40元的規費。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國領事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健在確認表」並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