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前年推出打擊樓市投機辣招,向本身已擁有本港物業的買家徵收雙倍印花稅,但若買家是香港永久居民,並在購入新置物業後半年內出售原本唯一的住宅物業,符合「先買後賣」換樓原則,便可獲退還部分稅款。一名以「買一賣二」的換樓者不滿被拒退還一半、即27萬元雙倍印花稅,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以求推翻當局決定。 稅局:換樓「買一賣一」才適用 被告為印花稅署長。申請人何國泰在申請書稱,他於1995年結婚並購入青衣翠怡花園6座一個單位,至2006年其妻懷有女兒,何遂購入另一個位於2座的單位。2013年何妻再懷孕,何欲「細號換大屋」,同年6月簽約以730萬元買入逾千呎的珀麗灣單位,並於3日後及約3個月後,分別以468萬元及340萬元售出原來兩個單位,並分兩期支付合共54.75萬元的雙倍印花稅。 去年11月,他向署方申請退還一半印花稅(即27.37萬元),但今年1月被稅局拒絕,解釋退還機制只適用於原本持有單一物業人士,但何原本持有兩個物業,故不符退稅資格。 惟申請人稱退稅機制要求出售「原來的物業」,而非單指出售「原有的單一物業」,故他將原本持有的所有物業悉數出售,便應獲豁免雙倍印花稅。申請人又強調,財政司長曾俊華當年曾公開表示,只要在半年內出售「原來的物業」而非「原來的單一物業」便合符退稅機制。申請人續稱,原本的兩個單位分別供自己及妻子家人居住,並非為投機,署方的決定違反其合理期望。 【入稟編號:HCAL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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