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款員亂放槍違法可判監
[2015.02.09] 發表
【明報專訊】解款員執勤期間把長槍遺下的案件已非首次,2013年6月,在G4S工作兩年的21歲姓李解款員,在沙田銀城街一個櫃員機中心例行檢查,將一支雷明登霰彈槍遺留在提款機旁,途人發現通知保安員報案,警方調查後以涉嫌違反槍械牌照將李拘捕。
另外,另一間押運公司一名27歲姓李解款員,於2011年4月到屯門卓爾廣場櫃員機解款時,遺下一支雷明登霰彈槍逾50分鐘,被票控一項沒有遵從牌照的條件,沒有妥善管理所持槍支及彈藥,李認罪後被判罰款1500元。
本港槍械受《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沒有遵從牌照所訂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即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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