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協議勿簽名
[2015.01.27] 發表
Real Estate Investment Network的分析員坎貝爾(Don Campbell)說﹐準買家不應急於與經紀簽署買家代表協議。若對方未有任何工作表現﹐便迫買家簽署協議﹐買家應避之則吉。
加中地產投資總商會會長袁浩彬則表示﹐若準買家不諳英語﹐便應在懂得英文的人陪同下﹐了解協議內容﹐才簽名敲定。
協議內容大致包括準買家的資料﹐以及買賣物業的期限。然而﹐很多華裔顧客不清楚的是﹐他們有權訂定協議書的有效期限﹐又或所要物業的特定位置﹐例如指定某街某號的物業。在這情況下﹐將期限定在一至兩周﹐亦十分合理。
當買賣在期限內不能成交﹐又或指定樓盤已經出售他人﹐協議即使未過期﹐亦會作廢。
此外﹐準買家若想購入商住單位各一﹐又或在多市及萬錦市各購一個單位﹐準買家有權簽訂協議書﹐委託兩個律師分頭行事﹐只要兩者工作不會重疊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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