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決定起訴 或控受賄行為失當
【明報專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透露,律政司很快會就檢控前特首曾蔭權與否作出決定。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曾蔭權最終若被起訴,他可能會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的「公職人員受賄罪」,又或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向他提供利益的人,亦可能會被控行賄或「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
行為失當罪 只需證明「收甜頭」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與《防止賄賂條例》不同,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涵蓋範圍較闊,控方只需證明公職人員收受「甜頭」,毋須證明該公職人員曾向對方作出回報。但他補充說,控方若要成功入罪,需證明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且非一時疏忽。張又說,若廉署發現曾蔭權曾使用假文件或做假帳,或被控欺詐等其他控罪。
涂謹申:告或不告亦需尋律政司意見
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認為,律政司最終會否檢控,以及採用什麼控罪檢控曾蔭權,須視乎手上的證據,但他認為,廉署現時已掌握一定證據。對於會否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公職與收入不相稱」檢控,林認為有一定難度,因曾擔任特首時本身有相當收入,控方須替他「數身家」,證明其財富不合理地高。林又說,若曾蔭權最終不被檢控,案件一般會交給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再檢視。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曾蔭權的案件事關重大及公眾極大關注,相信律政司為求公正,定必向律政司以外甚至海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涂指出,無論廉署調查後發現「夠料」控告或不控告曾,上述做法亦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