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若要成功上訴 須證原審法官犯錯
【明報專訊】被判有罪的珍妮花潘將要提出上訴,有刑事律師指出,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或證據方面的錯誤,將是被告的代表律師挑錯的重點領域之一。
多倫多的華裔刑事律師栗鈞表示,任何審判,被告均擁有絕對的權利提出上訴。由於該宗案件是在安省高級法院審理的,如果被告珍妮花潘決定上訴,她可在30天之內向安省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他說,被告提出上訴的理由通常就是審理案件的法官犯錯,被告的代表律師在挑錯時將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大領域,其一就是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是否有程序或證據方面的錯誤,其二就是法官在給陪審團提供指引時是否存在錯誤。
他說:「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長達400頁,其在總結證據、應用法律標準方面是否存在錯誤,將是被告的代表律師挑錯的重點。」
陪審員妻旁聽席上向夫發短訊
栗鈞特別指出,根據主流傳媒的報道,在審理該宗案件的陪審團成員中,有一名陪審員的妻子被發現在法庭的旁聽席上旁聽並且向丈夫發送手機短訊,該名女子甚至還找到了一名出庭作證的探員,並向後者提供建議。
據報道,有兩名被告的律師曾向法官提出了流審的要求,但遭到了法官的拒絕,理由就是該名女子的不當行為並未對陪審團構成影響。
栗鈞說:「該宗案件的審理時間長達10個月,估計涉及了大量證據的裁決。」他說,上訴庭在決定是否接納被告的上訴要求時,主要基於以下二標準,其一就是法官確實有錯,這可以是應用法律或引導陪審團方面的錯誤,也可以是在證據和法律方面兼而有之的錯誤。其二是如果在法官沒犯錯的情況下,審判結果是否將有所不同。
他稱,即使被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獲得成功,其結果不外乎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對案件進行重審,第二種是上訴法院直接作出裁決。他說:「上訴法院直接裁決的情況較少,絕大多數情況是將該案退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