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隨時由疑兇變受害人
陪審團若認為兇案因搶劫造成
【明報專訊】負責審理萬錦市越南華裔女子珍妮花潘(Jennifer Pan)涉嫌買兇殺母及殺父未遂案的法官博思維爾(Cary Boswell),昨日在引導陪審團時引用辯護律師的立場指,「檢控官雖然提出,這宗案件不是一宗臨時起意的入屋搶劫案,而是一宗為愛殺人的倫常慘案,但他們卻沒有提供足夠的直接證據來予以佐證。」
沒足夠證據證為殺人倫常慘案
法官繼續引用辯護律師的說法稱,「檢控官還聲稱,另外那4名被告,是為了錢財而殺人,但同樣也缺乏排除了合理懷疑之外的直接證據。」
博思維爾法官還要求,陪審團要將現有的4名被告分開對待,等於是每個人一個案子,而不能把4個人作為1個整體。
法官於昨日上午11時30分結束了對陪審團2天半的引導。這個由8女4男組成的陪審團於是退庭,開始閉門討論對4名被告的判決。
現年28歲的珍妮花被控與前男友黃志光(Daniel Wong)合謀,通過中間人克勞福德(Lenford Crawford)找到了卡蒂(Eric Carty)和馬瓦加南(David Mylvaganam)等人,偽裝成入屋搶劫的匪徒,於2010年11月8日晚槍殺了珍妮花的母親梁碧霞,並重傷珍妮花的父親潘漢輝,因此5人被控以一級謀殺和企圖謀殺罪名。
在審訊期間,被告卡蒂因辯護律師患病而不得不退出此次審訊,另外再組一個法庭來審理。
博思維爾法官在指引中要求陪審團首先必須決定,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他們是否相信存在這麼一個謀殺和企圖謀殺的計劃。
如果他們認為計劃存在,他們必須確認是否每一個被告都參與其中,並且知道還有其他人要進行這個謀殺和企圖謀殺的行動,還有意願協助他們。這將是導致一級謀殺和企圖謀殺罪名的成立。
而如果陪審團不認為有那樣一個計劃,他們就必須考慮,是否有一個搶劫的合謀。那樣的話,珍妮花就會由疑兇變為受害人。珍妮花的律師曾在法庭上辯稱,殺人行動是因為搶劫的過程中出了意外,而珍妮花並未從中策劃。
如果陪審團認同是搶劫案失控,那就應該判斷每個被告是否參與到劫案中來,是否知道有人可能會在搶劫行動中將要殺人。
如果是,則被告就應判二級謀殺罪名和企圖謀殺罪名成立。
陪審團還可能認為,某一個被告並不知道會發生殺人的行動,不過一個理智的人應該可以預見到,在搶劫過程中會有傷害潘漢輝夫婦的風險。
法官強調,3名匪徒都持有槍械。在此種情況下,陪審團應做出誤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