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年來,關於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爭議不斷。不論是藝人被偷拍、政治人物被揭醜聞,都反映公眾人物的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衝突;網絡的普及令資訊更為流通,亦加劇了秘密的揭露,以及這兩種核心價值的衝突。兩者的爭議源自私隱及公眾知情權間細微的分別,以下將以例子加以說明。 藝人的私生活往往為公眾所關注和好奇。儘管「狗仔隊」全天候監察藝人、侵犯私隱的手法為人詬病,但有傳媒以公眾知情權為由,維護其行為的正當性,我認為有部分情G其實不無道理。藝人作為公眾人物,理應做大眾的楷模,因此監察他們的行為非常重要,可確保其符合道德標準,甚至把醜聞揭露。例如,藝人關楚耀及衛詩曾出席政府有關禁毒的活動,理應樹立良好的「抗毒」榜樣,可是,他們在2009年被日本警方揭發藏有大麻,與表面形象完全相反,甚至有欺騙公眾之嫌,因此傳媒在該事件的監察是合理的,可起監察藝人的作用。 但若純粹為了滿足讀者的好奇心及增加媒體的銷量而採用「狗仔隊」的極端拍攝手法,則存在巨大的爭議,這種情G不再是「保障公眾知情權」,而變成是侵犯公眾人物的個人私隱。最極端的例子莫過於是1997年英國王妃戴安娜為躲避「狗仔隊」的追訪,其司機在巴黎的公路上高速駕駛而發生車禍,車上三人全部喪生。顯然,「狗仔隊」在事件中責無旁貸,其跟蹤的手法不僅對提升公眾知情權毫無幫助,更侵犯人權,釀成慘劇。 傳媒作為監察政府、權貴的「第四權」,報道的核心價值歸根究柢是維護公眾利益。例如2013年有報章揭發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豪宴內地官員,事件中所花費的款項牽涉到公帑的使用,因此屬於公眾利益,G且為政者理應受到監察,所以公眾利益可凌駕於私隱之上。但是偷拍藝人以揭露他們的戀情、生活細節,則與公眾利益無關,只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好奇心,所以不能凌駕於個人私隱上。 可是,現實遠比理想中的原則更為複雜。傳媒的監察,應建基於事情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監察的活動本身有侵犯私隱之嫌,但未經過事前的監察,又如何判斷事情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傳媒是否要先斬後奏,對藝人或公眾人物私隱先侵犯後保護?既然如此,傳媒的責任就取決於選取合適的、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材料進行報道了。在平衡公眾知情權和私隱之間,傳媒的態度起茖M定性的作用。 (文章經編輯刪節) 文﹕聖保羅男女中學中五生 黃懷彬 ■徵稿 歡迎同學就時事新聞、社會現象等發表意見,篇幅限600至1000字,請電郵至living@mingpao.com。來稿請附姓名、學校名、年級及郵寄地址,主旨註明「《通通識》學生投稿」,一經刊出可獲100元書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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