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2003年稱 令港交通停頓非顛覆

[2014.11.08] 發表

【明報專訊】倘若2003年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現時的佔領運動會否違法?當年有份審議《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該草案列明涉及的行動必須危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例如有可能令中國政權被推翻,才可能觸犯「顛覆罪」,而在香港示威不可能推翻政權。本報翻閱當年保安局的書面回覆,明確表明「令香港交通停頓」,不會構成「顛覆罪」。

議員﹕港示威不可能推翻中央

董建華於2003年收回的《國安條例草案》,其中「顛覆」一罪列明,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顛覆,可處終身監禁。其中「嚴重犯罪手段」包括,導致對財產的嚴重破壞,嚴重干擾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等。「恐嚇」的定義則較闊,包括迫使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也屬「恐嚇」。

當年有立法會議員問過,若有人遊行「令香港交通停頓」,以迫使中央政府改變政策,會否犯顛覆罪,保安局當年書面回覆稱,顛覆罪需要涉及「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手段,即要可能令國家被推翻或淪亡,故此,單靠「令香港交通停頓」不足以符合草案所訂的嚴格準則。

涂謹申表示,當年保安局的書面回應等同立法原意,證明政府不會因為示威者堵路,以迫使中央政府改變政改策略而控以顛覆罪,在香港示威也不可能影響北京的穩定。故此,將來若政府以「顛覆罪」控告香港示威者,法院也會考慮及尊重這立法原意。

葉劉﹕當日版本好過時

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則稱,現時社會發展快,即使當日通過23條,今日亦已不管用,「當日版本好過時」。

不過,當年擔任《國安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民建聯葉國謙說,當日23條未能立法,與今日佔領局面「肯定有關係」。他認為,若立法可保障國家安全,市民亦對國家安全的意識提高,相信若成功立法,現時任何煽動參與犯罪的行為,也可討論是否觸犯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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