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委會去年發表的《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指領匯實施綑綁式出租商舖,以低價租予大超市,其他商戶並無相同優惠。消委會策劃及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熊天佑稱,商場與超市的市場屬「縱向」關係,此行為可受「第一行為守則」中的「縱向協議」規管,如協議由超市提出,並證實目的是限制其他競爭對手入場,影響其他超市競爭,便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此外,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表示,若商場提出商戶需要承租一定數目的商舖,才可獲有關優惠,而商場具有市場權勢,便可能涉違反「第二行為守則」中的「綑綁式銷售」。他稱,根據美國案例,曾有電影公司要求電影院必須一次過購買多套電影,最終被判違反綑綁式銷售。 鄭建韓指出,商場可藉綑綁式銷售帶來經濟效益,並以此作抗辯理由,例如有關營商手法,可減少交易成本,而減少成本可用作減租,與消費者分享利益。 而據第一行為守則的草擬指引,若業務實體可證明有損害競爭的協議可改善生產、分銷等,而可讓消費者公平分享利益,則可向競委會申請豁免。熊天佑表示,指引沒具體列明消費者公平分享的指標,及消費者是否可給予意見,不排除會因競委會個人喜好或誤差而作出對消費者影響較大的決定,建議競委會應清楚列明消費者公平分享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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