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53歲越裔男子Choo-Beng Quah﹐駕車撞死一名王姓華裔男子Chris Wong之後逃逸,後被警方控以從導致他人死亡的車禍現場逃逸罪名。但因為約克區警方在調查程序上出現失誤,法官判定警方的絕大部分舉證無效,將此案撤銷。死者家人不服,要求警方重開調查。
這宗車禍發生於2012年11月1日凌晨3時30分左右。家住多倫多市的30歲華裔男子Chris Wong,在參加完一個萬聖節派對之後,步行前往其位於烈治文山市的朋友住所。
在行至Stouffville Road以北的央街路段時,由於此路段兩邊沒有人行道,因此Chris Wong走到馬路上,結果先是被一輛汽車撞倒,然後又被一輛Honda Fit房車輾壓。
Honda房車司機報警之後,趕到現場的警員疑因天黑視線差,所駕駛的警車也從Chris Wong的身體上輾壓而過。
警方根據現場留下的車頭燈和車身油漆碎片斷定,第一輛撞上Chris Wong的汽車,是一輛銀灰色的平治SUV。
警方將可疑車輛的特徵公布之後,在出事當晚9時,駕駛一輛2007年款平治SUV的司機Choo-Beng Quah,向約克區警方自首。隨後警方對Choo-Beng Quah控以從導致他人死亡的車禍現場逃逸等3項罪名﹐依據基本上是被告向警方所作的口供。
但在本月初,位於新市的安省高等法院宣判,由於警方所提供的絕大部分證據,違反了被告的人權,因此都被排除在此案之外,最後將對Choo-Beng Quah的控罪撤銷。
刑事律師羅森泰爾(Jonathan Rosenthal)表示,根據交通法規定,如果某個司機牽涉到一宗交通事故中,他必須放棄沉默權而向警方報告事故的經過,但當事人所做的證供,也就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Choo-Beng Quah的律師指出,他的當事人當天去警局,以為自己只是要去報告一宗車禍意外,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是一宗刑事案件調查的對象,結果說出許多對自己不利的證詞。
法官格里維奇(W.A.Gorewich)採納了辯方的說法而下判詞稱﹕「逮捕被告的警官已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的所作所為與當事人的人權相反,當事人的緘默權被完全忽視。」
羅森泰爾律師表示,警方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從一開始就非常明確地告訴對方,現在正在進行刑事調查,對方所說的一切都會被作為呈堂證供。
「不過你得承認,這樣一說明,對方往往就會開始保持沉默。」
Chris Wong的父親Alex Wong獨自居住在緬省溫尼辟市。當他聽到兒子枉死而正義卻不能伸張,感到非常憤怒。
他說﹕「我不得不為我的兒子做些事情,因為這樣不對,這不是一個人所應受的待遇。」
王父目前正敦促約克區警方重開調查,將造成他兒子死亡的責任人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