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昨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示威者佔據金鐘及旺角多條道路。有律師稱,警方沒權力執行禁制令,除非原訴一方以藐視法庭為由,入稟控告違反禁制令者,警方才能拘捕不願離開相關地方的人。惟他表示,在原本已屬犯法的行為上實施禁制令是多餘。 律師梁永鏗稱,只要原訴一方在報章及被禁制佔據的道路上刊登或張貼禁制令後,任何人仍留在相關道路上,即屬違反禁制令。原訴一方可即時拍照作證據,入稟法院控對方藐視法庭。由於控告時需要知道對方姓名等資料,原訴一方可要求警方協助找出相關者然後拘捕,法庭會因應案件嚴重程度,判處罰款或入獄。 稱只多一罪 難達清場效果 梁永鏗說,假如黃之鋒等人皆熟悉的示威者違反禁制令,控告其藐視法庭所需時間較普通市民短,因可直接省卻認人程序。雖然禁制令屬民事程序,但藐視法庭為刑事案件,一經定罪須留案底。 他說,現時佔領行動本屬非法集會等違法行為,即使違反禁制令,只是多一條罪名,預期禁制令未必能達「清場」效果。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民主黨何俊仁說,臨時禁制令派完,「還要認出哪個人收了禁制令但不遵守,然後再向法庭申請控告該人藐視法庭」,他稱市民可走開、不接收禁制令以避免風險。他稱,任何人都可要求法庭撤銷或收窄禁制令範圍,若有人提出,他可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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