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和平佔中強調以承擔刑責抗命以突顯制度不公,佔中發起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昨表示,佔中可涉「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非法集會」和「非法集結」4條罪名。他相信,若參與者堅持和平佔中非暴力原則,觸犯「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風險不大,而初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集會」,若罪成會有刑事記錄,但料大部分會被判罰款及緩刑。 專長刑事法的律師會會長熊運信同意,若佔中參加者保持和平,一般被判即時監禁的風險較低,除非被控較嚴重的非法集結罪,惟非法集結沒有判刑指引,相信即使判監禁亦可判得較輕。不過,熊指出,若參加者本身有緩刑紀錄會較「大件事」,並要即時執行之前緩刑。 他補充,一被定罪,即使不用「蕩吽v仍會留案底,即使在罪犯改過自新條例下,3年不犯事案底可取消,但也有例外,例如在申請專業牌照或加入紀律部隊會時仍要申報。他又指出,近年外國領事作審查時,亦不會只問申請人有沒有刑事紀錄,而是問申請人曾否被捕。 何君堯:致經濟損失或須賠償 另外,律師會前會長、「保衛中環」運動召集人何君堯昨表示,若佔中造成商戶生意上的損失,導致任何經濟影響,若損失可量化成為金錢,都可要求「製造衝擊」的人面對賠償責任。律師會副會長蘇紹聰表示,他不評論佔中是否違法行為,但若有違法行為令私人財產損失,原則上有權追究,但要證明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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