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廉署人員昨晨手持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的搜查令,搜查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住所,在門外等待半小時才可入內搜查。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廉署拘捕疑犯前可搜屋,而出示法庭搜查令時,當時人一定要讓人員進入其處所。但廉署人員可根據案情,自行判斷等候時間長短。 查錫我:疰珥滅I低 半小時合理 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認為,調查人員在門外等半小時,時間過長,一般只會等候約5至10分鐘。不過,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如執法人員衡量當事人珝擭瓴畯滅I不大,半小時等候時間亦算合理。 張達明表示,難以一概而論半小時等候時間是長或短,法庭搜查令有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可破門入內搜查,但實際操作時執法人員亦有酌情權。他說如調查毒品有關案件,疑犯有可能將毒品}進廁所珝擭瓴琚A當然要破門;但如人員衡量過,證據未必可在短時間內銷牷A未必要破門。 涉新聞材料 須向原訟庭官申令 另外,由於2004年廉署大舉搜查7間報館引起軒然大波,倘搜查如今次般或涉新聞材料,有必要向原訟庭法官申請搜令,才能進行。 張又指出,搜查令會有條款限制執法人員取得新聞材料。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檢走新聞材料的步驟有嚴格規定,如有關新聞材料對就該案件的調查有重大價值,執法人員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告失敗等,可經紀律部隊首長向法庭另外申請手令檢取新聞材料,檢走時亦要密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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