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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守則﹕工人完工登車後方可收架

【明報專訊】按路政署《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程守則》,工程車在高速公路做工程時,須有最少一架設有緩衝防撞架的工程車在前路段作「護航」,及早提示及防止車輛撞向前方的工程車。「護航車」上則須有箭嘴指示燈號,車尾亦須安裝緩衝防撞架,護航車與工程車要保持30至70米距離,不可多於100米,各車車尾均需髹上鮮明警告標記。守則亦要求工人完工並全部上車後,始可收起緩衝架。

箭嘴車須百米內護航

現場消息指出,今次事件中,事發時工人仍在路面執拾雪糕筒,即工程仍未完成,但箭嘴燈車的緩衝架卻已收起。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稱,一般而言,工人應先完成所有手頭上的工作,待全部人上車,至真正離開時才收起緩衝架,估計工人可能只剩數個雪糕筒未執,並已準備上車離去,故司機先收起緩衝架,惟電光火石間,平治房車已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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