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安刑事偵查的權力未受有效限制,疑犯經常被屈打成招,同時內地司法並不獨立,對於定罪的證據考究相當參差,結果,近年出現了多宗無法彌補的冤案:部分被誤指為兇手的事主,被執行死刑之後,真相才水落石出。 1994年,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佘祥林的有精神病的妻子張在玉失蹤,佘被控謀殺妻子而被判死刑,後改判囚15年。2005年3月28日,佘妻突然回到家鄉,才證實了佘的清白。佘在2005年獲釋,事後獲70多萬元國家賠償。 另一案的事主聶樹斌卻等不到沉冤得雪的一天。1995年,河北下聶莊村人聶樹斌以謀殺、強姦罪被判處死刑,隨後遭槍決。10年後,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被擒,他供認自己是該案兇手。此後,王案多次在庭上承認自己是聶案的真兇,但法院並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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