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慕啟說﹐在一般配偶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問題時﹐如無特別複雜因素﹐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述理由後﹐便作出判決子女撫養權歸那一方﹐如涉及問題複雜﹐雙方都強烈爭取子女撫養權﹐法官就會委任司法廳的Children's Lawyer Office代表兒童的律師﹐以公正的態度撰寫一份報告給法官。 法官然後會根據這報告建議作出判決子女撫養權歸那一方﹐當中考慮包括過往雙方對待子女各方面表現﹐如有否虐待子女前科?對子女關心程度﹐雙方相處是否融洽等。在一些時候﹐該會亦會從接觸該個案中﹐向法官提交建議書。總括而言﹐法官作出任何判決﹐都是以孩子利益放在首位。 有時亦會出現一些特別情形﹐就是父母雙方都不願意爭取子女撫養權時﹐雖是這樣﹐但法官仍會根據代表兒童的律師之建議﹐判決父或母任一方要付給孩子日後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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