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父母以遊客身分來到安省生下子女後﹐全家人返回原居地﹐待子女已屆入學年齡﹐才與子女返回安省入學﹔每當暑假或假期時﹐又定期帶子女返回原居地居住。在這情況下﹐安省政府或教育局有權質疑﹐該子女並非常住學生﹐其父母的目的亦只是讓子女享受免費教育﹐教育局便可能要求該名學生支付國際留學生的學費。 情況二﹐父母以遊客身分來到安省產子後﹐父母返回原居地﹐但將子女留交親友照顧﹐直至子女適齡入學。在這情況下﹐該名子女合乎常住學生條件﹐而負責照顧該子女日常起居的親友便成為非正式的監護人(即沒有法庭文件證明其監護人身分)。親友便可以監護人身分﹐為該名學童辦理入學手續。一般來說﹐校方不會要求對方出示監護人證明文件。 情況三﹐父母以遊客身分來到安省誕下子女後﹐一家人便一同在安省居留﹐直至子女已屆入學年齡。在這情況下﹐雖然父母未必有合法居留身分﹐但由於子女本身是加國公民兼符合常住學生的條件﹐加上根據安省教育法﹐只要符合常住學生的條件﹐便能免費入讀公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