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女方向民事法庭要求,就她女兒的監護權歸屬問題要求作出司法判決。而拉赫曼欣然應戰﹐並向法庭申請,既然是要判決女兒的監護權,就應先把女兒從中國送回加拿大。法官同意了拉赫曼的申請,向女方發出了法庭令。 女被告妹妹稱﹐因為拉赫曼指有人偽造他的簽名,其姐因而失去其護照,無法前往中國去找女兒。她曾試圖找朋友代勞,但需要拉赫曼的簽名許可,結果再次遭到拉赫曼的拒絕。雖然法官一再寬限,但最終其姐還是未能把女兒帶回來。 看醫生錯過開庭時間 對於法庭審訊時女方沒有出庭的原因,女被告妹妹稱﹐這是因為其姐要去看醫生,錯過了幾次開庭的時間。法官魏德曼(Geraldine Waldman)在2011年11月21日判決拉赫曼勝訴,獨自擁有女兒的監護權。 法庭的判決令拉赫曼的身分從性侵被告變成女兒被拐的當事人,而女方則正好相反,警方於是對女方發出了通緝令。 女被告似乎並不知道自己已被通緝,所以去年10月才會去約克區警方辦理背景調查以便求職,結果被約克區警方根據通緝令將她逮捕。因為她一直沒有把女兒帶回加拿大,所以法庭就不斷地延長她關押的時間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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