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指有警員參與反佔中簽名,又指「個人十分支持他們以私人身分,表達個人的政治立場」。《警察通例》指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 監警委員:不影響中立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有關言論和簽名行為或「踩界」,令人質疑警隊能否公正執法,執法人員和公務員不應公開政治立場或說服別人「歸邊」。監警會委員鄭承隆則認為,只要不是公開以警員身分簽名表態,不影響警隊中立。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政治活動」的定義包括5點: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包括向傳播媒介發言);派發政治刊物; 為任何候選人的政治觀點或競選政綱宣傳或辯護;為政治團體拉票或助選。 通例:應避免損公正的活動 通例中指明,「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 不過警員以登記選民身分投票、獲批准下參選人大或村代表選舉,即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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