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不設收費站的407收費公路來說﹐確保用者付費的方法就是在省府的協助下﹐停發欠交費者的行車許可證(Vehicle Permit)。而這一條已寫入安省法規的方法如今卻遭到挑戰﹐有欠費司機以該法例與聯邦破產法相牴觸而要爭回行車許可(Vehicle Permit)﹐這一訴訟理由已得到了安省上訴法庭的支持。
2013年12月19日﹐安省上訴法庭法官佩珀(Sarah Pepall)在裁定一名逃費司機的案例時認為﹐上述停發行車許可的做法﹐「與加國破產法幫助民眾在財政上重新開始的立法基礎相悖﹐與破產法的核心及原則相牴觸。」由此﹐這名曾欠下407公路大額過路費的市民﹐將可能重新得到行車許可。
這一判詞牽涉到安省和聯邦之間兩項有衝突的法例﹐安省的407高速公路法(Highway 407 Act)和聯邦的破產法。407公路法規定﹐如果有司機沒有繳納407公路的過路費﹐省府就會停發欠費者的行車許可。
而聯邦破產法規定﹐在個人或公司宣告破產之後﹐破產者的債務便全部轉由破產信託向債主提出還債方案 ﹐還債的數額由財產和負債的比例來決定,例如每欠債1元償還10仙。
如果這個方案得到佔負債75%的債權人同意﹐又得到法庭的批准的話﹐破產者在宣布破產之前的負債便可以一筆勾銷﹐這一立法的精神﹐在於給予破產的民眾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負債都可以撤銷。破產法規定﹐破產者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破產者曾經因犯罪而被法庭判罰的罰金﹐以及各類罰款如交通違章罰款﹔因承擔詐騙罪責的罰款﹐以及從畢業到破產日不足7年的學生貸款等都要由破產者繼續承擔。
407公路過路費這樣的負債﹐似乎並不屬於上述必須繼續承擔的債務﹐因此一些逃避407公路過路費上萬元而被停發行車許可的市民﹐在宣布破產後﹐認為對407公路的債務已經消失﹐有權重獲許可﹐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
407公路費非必須承擔債務
一審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紐波德(Francis Newbould)做出了對原告不利的判決﹐理由是「汽車的牌照為特權﹐不應包括在破產法的範圍內。」
紐波德法官所指的「特權」﹐又牽涉到破產法對破產者的資產赦免額。法律並不會將破產者剝奪至一無所有﹐至少要保障破產人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
而對個人破產資產赦免額﹐在安省破產人可以保留價值5,650元的個人物品(包括衣服、珠寶、運動器材等)﹔價值不超過5,650元的汽車﹔價值不超過11,300元的家具﹔以及價值不超過11,300元的謀生工具等。
無論是從汽車還是從謀生工具來說﹐前述欠下407公路大額債務的破產人士都相信﹐自己的行車許可不應被剝奪﹐於是提出上訴結果得直。
面對上訴法院的新判決﹐407公路公司公關副總裁薩克(Kevin Sack)表示﹐公司方面會仔細研讀﹐並申請暫緩執行上訴法庭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