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屋宇署前年先後就3組位於灣仔及銅鑼灣鬧市的外牆招牌發出僭建清拆令,但相關廣告公司疑透過轉手,在命令屆滿前由另外兩間公司「認頭」,甚至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屋宇署重新發出命令予正確的招牌擁有人。高院昨頒判辭指相關申請缺乏理據,更明顯是為拖延執行清拆令賺取利潤,濫用司法程序,下令撤銷申請並由申請一方付訟費。 灣仔銅鑼灣僭建招牌 3組廣告招牌分別位於灣仔柯布連道28至32號、堅拿道西26至30號,以及銅鑼灣波斯富街72至74號大樓外牆。署方於2010年至2011年間,根據招牌上印有的「易通集團」字眼及電話,向易通發清拆令。惟易通否認與招牌有關,向屋宇署上訴不果,其後改名香港運輸廣告。 最後通牒後突認頭 申重發清拆令 今年1月,屋宇署發出清拆「最後通牒」後幾天,本案兩名申請人天同廣告顧問及Billboard Advertising Management Ltd.突然冒出,向署方稱他們才是招牌的真正擁有者,惟署方拒絕重發清拆令,兩名申請人遂入稟指屋宇署違反法定職責。 判辭指出,相關法例沒要求署方須找出僭建招牌的「擁有者」,而是可向受益於招牌的人直接送遞命令,以盡快執法。兩名申請人與易通的關係亦錯縱複雜,部分股東身分重複,更曾用同一個登記地址。 【案件編號:HCAL114、147-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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