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南方都市報》報道,兩年前,「粵北首富」朱思宜(圖)涉嫌行賄案轟動一時。該案件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時,揭出他為了掩蓋其罪行及獲得全國人大頭銜,分別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楊成勇行賄共計220萬元。但他本人認為這兩項犯罪事實不準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近日,廣東省高院作出駁回其申訴決定,維持判決朱思宜以行賄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的決定。
送公安局長200萬
朱思宜是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經法院查明,多年來,為打開所辦企業的煤炭銷路,朱思宜不惜重金,先後向31名韶鋼集團負責人和地方官員行賄,累計行賄逾1600萬元人民幣。為掩蓋其罪行,其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行賄200萬元人民幣。
2011年9月25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思宜及宜達公司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朱思宜不服上訴,此案於2011年11月25日在廣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次開庭審理。廣東高院最終駁回朱思宜上訴,維持原判,以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由於不服判決,朱思宜提出申訴,他認為原審將他代表單位向葉樹養實施的單位行賄200萬元認定為個人行賄是錯誤的,應屬於單位犯罪。但省高院審查認為,宜達公司是朱思宜一人出資,實施該行為是基於行賄事宜暴露,擔心自己會被抓而向葉樹養行賄200萬元,行賄的目的不是為了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是為了自己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二審法院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朱思宜為順利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共送給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成勇20萬元,楊成勇為他提供了便利和幫助。
花20萬買人代頭銜
但朱思宜認為,他送給楊成勇20萬元是為了聯絡感情,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罪的問題。經省高院查明,從一開始朱思宜主動結識楊成勇並向楊成勇送錢,是看中楊成勇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身分,是希望楊成勇利用其職務之便為其當選人大代表提供幫助,這種財物的給與是建立在權錢交易的基礎上。
事實上,楊成勇收受其賄賂款後,為朱思宜提供了選舉信息,為其順利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提供了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