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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溝肉無標示 或違《商品例》

【明報專訊】牛丸有其他動物基因是否違法?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口述陳述亦屬商品說明,若就有關貨品資料作虛假或具誤導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一旦違反該例屬刑事罪行,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曾審議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前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余若薇表示,不論是預先包裝食品或散裝牛丸,若市民說明買牛丸,而牛丸混雜其他肉類而沒列出肉類比例,有可能違反該例。她表示,指控是否成立,要視乎其他肉類成分,是否達「關鍵程度」,例如製作牛丸時特意加入一定比例的其他肉類而沒列明,便可能違法;若因機器未清洗乾淨而致交叉感染,則未必違法。

食安中心表示,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52條,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不符而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該條例第61條亦規定,若出售的食物標籤上對所售食物作虛假說明或誤導他人即屬違法,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百佳2006年把「油魚」當作「鱈魚」銷售,被控出售的食物物質與購買人要求不符,曾被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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